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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指出,當年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時他是主要推動者,他認為警方攔檢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要以侵害最小的方式,且符合目的和比例原則。
邱太三強調,警察的確不是在任何公共場所都可以盤查,該場所必須經該管機關的長官的指定,而大部分被指定的地方都是發生過犯罪,或者有發生犯罪之虞,為了要防止犯罪,警方經過內部的程序做出指定,那就可以在該場所進行攔檢的工作,而台北車站應該是合理的需要警察執行攔檢勤務的場所。
不過邱太三認為,此事件警員執法需要加強技巧,警方盤查民眾時有沒有到達《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這個狀況會與每個人的認知、理解和經驗上而有差異,值得作為警政署內部的教材,加強警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