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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該店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因公司設立在台北市,已移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後續裁處。
另現場稽查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事項有:餐廳作業區個人物品、清潔劑、消毒劑無專區擺放管制、垃圾桶及廚餘桶未加蓋、乾貨庫房原料未確實遵守先進先出管理,已責令業者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將依法裁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逾有效日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違者得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局並同時呼籲食品業者應秉持企業責任與道德,食材原物料須落實先進先出並定期盤點檢視效期,逾期者應丟棄並妥善處置,以維護市民飲食用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