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公有夜市攤位使用管理費 需訂立統一規範

▲外界對公有夜市攤位使用管理費看法不一,鄭文燦今在議會表示應統一收費規範。(圖/桃園市政府提供,2017.3.23)
▲外界對公有夜市攤位使用管理費看法不一,鄭文燦今在議會表示應統一收費規範。(圖/桃園市政府提供,2017.3.23)

記者李書璇/桃園報導

桃園市議會23日舉行臨時會,有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等案,桃園市長鄭文燦指出,夜市有其傳統,因應桃園市改制,過去由公所管理的桃園及中壢觀光夜市攤位使用管理費,需訂立統一的收費規範,如依照過去習慣未收管理費,也可以由市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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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表示,市場公有攤位不能轉租轉賣,這是全國一致的規定,如有私下轉租情況,一經查獲,就要依規定終止契約清攤;市府會持續輔導成立自治會,建立標準與規範,並解決商圈或市場的安全、交通或垃圾清運等項目。

此外市府送議會備查平鎮區、楊梅區、龜山區、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鄭市長表示,升格前有些地區有收費慣例及標準,有些地方則無,由於各區行政大樓禮堂大小、民眾使用習慣、設備多寡都不同,應該建立基準,提高各區的一致性,也容許各區因地制宜。

鄭文燦也要求民政局召集各區公所研議,在容許差異性的情況下,建立較為一致性標準;倘若收費有所變動,亦應先行溝通,等到建立共識後,再由民政局彙整12個區公所共同提出,送請議會備查。

另外有關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鄭文燦則表示,考量各學校有其慣例,並因地制宜,市府僅訂出收費基準,給予學校彈性空間,並非強制性。各校可衡量實際狀況、周邊社區使用情形彈性調整,酌定收費基準,並報教育局備查。此外,對於公益活動、市民大學、社區大學使用學校場地,學校亦可減收或免收費用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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