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修正通過 每2年重新定價1次

▲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關係人,若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且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須被視為CFC(受控外國公司)而納入課稅範圍內。(圖/NOWnews)
▲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關係人,若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且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須被視為CFC(受控外國公司)而納入課稅範圍內。(圖/NOWnews)

記者張雄風/台北報導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原本每三年計算一次地價,改為兩年一次,另外也新增規定,若因地價稅調整過多,納稅義務人有困難,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延期繳納不能超過6個月,分期繳納不能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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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去(2016)年底全台地價稅暴漲三成,更有縣市漲幅翻倍,引發民怨。此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此外,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公告地價調整導致繳納困難者,得申請延期繳納,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1年,授權地方政府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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