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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強調,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局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醒業者勿因疏忽而觸法;另民眾若發現業者有販售違規產品,可撥打0800-285-000檢舉專線,共同監督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