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關節:谷阿莫的二創真沒問題?見鬼了

▲電影是很多細節累積而成的華麗藝術,時間可以成為美好的發酵人生。絕對不是幾分鐘說完看完,然後下面還一堆網友說感謝因此可以省掉一張電影票。 Life is simple and clear,不要連這麼簡單的是非都無法體會。(圖/截自膝關節臉書,2017.04
▲電影是很多細節累積而成的華麗藝術,時間可以成為美好的發酵人生。絕對不是幾分鐘說完看完,然後下面還一堆網友說感謝因此可以省掉一張電影票。 Life is simple and clear,不要連這麼簡單的是非都無法體會。(圖/截自膝關節臉書,2017.04

文/膝關節

開門見山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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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谷阿莫弄了這麼多好萊塢大片,都沒有看到美商八大對他提告?

因為美商在台灣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是交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處理。如果他們沒有動作,基本上任何一家台灣美商分公司,大多不會主動處理。因為本來就委託給這個單位打擊盜版,如果這單位沒有積極處理,就還會被大家以為「谷阿莫做的影片一定是得到美商等大片商默許,或是有合作。」

跟大家說喔,完全沒有喔,哪家片商會主動跟他合作請告訴我,我頭給你坐。網路上甚至有人覺得,提告的片商與平台最後可能和解收場,這一點先不預測。

那麼,為何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沒有對谷阿莫明顯的侵權行為提告呢?因為他們長期觀望,一定會等到一個適合的時間點才會出手,配合檢調。

所以也請別對該基金會責難,畢竟美商的東西是很複雜的,有官司處理可能還要跟總公司那邊討論過的。

重申一次,台灣電影圈沒有任何單位會找谷阿莫來業配。但倒是不少政府單位或是民間活動會找谷阿莫,這就不表示任何意見了。谷阿莫今天有的一切,都是速讀電影,用戲謔口吻調侃他人而有的地位。

谷阿莫的FB粉絲團破2百萬,微博破3百萬。放眼望去台灣所有Blogger/Youtuber沒人能超越他,這整體按讚認同的人數,等同台灣與中國對於影視再製品涉及法律問題的「不在乎人口」有多少。

所謂「XX分鐘讓你看完XX電影」系列雖然在網路上爆紅,但也引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而且他自白影片曝光後,他把風向球導到「二創」。我必須說,谷阿莫的東西不是「二創」,定義都搞錯了,怎要扭曲過來呢?

▼谷阿莫被告侵權後,粉絲頁人數成長了591%,也就是多了將近2萬粉絲,難怪他有恃無恐。(圖/截自谷阿莫臉書,2017.04.26)

二創定義是在於你拿了原本故事角色名字等去發想延伸出新的創作,谷阿莫的東西就是心得評論,這跟二創一點關係都沒有,狂新聞才比較接近是「二創」的元素,人家可是拿了很多素材之後混成一道新的東西,谷阿莫非二創,這是口訣,請大家念一下。

拿二創出來當擋箭牌,合理懷疑只是引帶假議題,如果官司輸掉的話,還可以把他合理化成為悲劇英雄。

姑且不論著作權法修法與否(修法後當然谷阿莫的空間可能會更小,但這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的重點是在於,谷阿莫這樣任意剪輯電影片段,甚至涉及未公開部分,是否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呢?以下討論之。

一、改作?一部電影兩小時,谷阿莫剪輯片段成為幾分鐘再加上自己的旁白(幽不幽默本文懶得討論),基本上就符合了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11款的「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那改作合不合法呢?當然不合法啦!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規定在這,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片商)的同意任意剪輯電影片段(改作),當然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反。



二、合理使用?那有人說啦,著作權法不是有規範「合理使用」嗎?

當然啦,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都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不過看清楚喔...只有依據第46條及第51條規定可以合理使用的,才能「改作」。

但依據第46條,谷阿莫不是老師,也不是為了授課;依據第51條,谷阿莫也不是為了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使用,當然不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或許有人會引用美國最高聯邦法院的判決,認定這種「戲謔改作」是合理使用,不侵害著作權。

但美國的著作權法賦予了法官裁量的基準,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不要再拿「人家美國怎樣怎樣」來開脫了。

谷阿莫「評論」大部分的電影我都沒意見,但《丹麥女孩》那篇真的惹到我了,徹底污名化片中角色所代表的性傾向。那條紅線他跨過去了,那已經不是幽默,而是嘲弄,這中間有所不同。

最後,他說沒他沒收費?我想請問大家看他YOUTUBE影片,會不會有廣告?當然有呀。請問你有沒有因為成為熱門YOUTUBER之後出席了商業活動得到利益,當然有呀。我真的覺得這場著作權大戰,沒有任何值得他贏的條件,更何況,多少證據能證明他拿了盜版素材,以利新素材所帶來的流量?如我之前提到《金剛:骷髏島》3月9日上映,他4月13日就推出新文上架,用的片段還都是連續片段,並非預告片或幕後花絮,該片都還在戲院演,請問哪裡來的素材能讓他「二創」?

從盜版、侵權、重製等問題,都可以看出他的「二創」缺乏法理基礎,美商沒有正式提告,受限於這個權利交託給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獨立片商受到的影響,可多了!但大家也礙於發行宣傳活動之多,沒有特多人力還要打官司,搞得外界不少民眾以為片商都默許他,甚至是跟他合作,完全不是完全沒這回事。這中間更不說因為他破梗引發的地震,kktv也是因為這樣才提告的。

希望這是我最後一次寫谷阿莫了,因為不少網友認為我在消費他,為了想紅。我只能說,公理是非自在人心,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就算真的最後得到法院認證他沒事,也不代表他沒有侵害了許多電影人的心血。更何況,還有很多在下面留言感謝他,批評完一部片之後能讓觀眾省了一張電影票錢。

會喜歡這種嘲諷酸到底的觀眾,我也不能指望會進戲院吧。因為看完一部片,絕對超過五分鐘喔。

本文作者《膝關節》白天是電影服務業,晚上是評論出版業。曾任電影公司行銷公關、藝文線、電影線記者、金馬獎、高雄電影節等評審。部落格「愛護你的膝關節」曾獲資策會部落格百傑「動漫影音」類首獎。著有《這不是一部愛情電影》、《大人的戀愛》。文章散見各報章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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