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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明指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根本不適用在林奕含事件,通姦本身是雙方互相才是通姦,而刑法第245條的條款讓陳星老婆對此事選擇原諒時,則老婆無法提告老公通姦罪,會受通姦罪的只有與陳星通姦的林奕含,但林奕含事件本身就不適用通姦罪,從許多線索都能證明林奕含根本不是一廂情願,否則林奕含怎麼會找某知名基金會求救?林奕含是被害人,如果因配偶原諒而不提告,便只有被害人受罪,這根本就是一個法律上須被正視的問題。
林奕含已身先士卒,她開了第一槍,她反抗誘姦的暴政,法律應正視的不是類似事件在發生後,須要判多重的刑,而是現今仍在發生的師生關係,該如何去幫助她們。
姚立明說,現在社會法律可能還尚未達到保護的作用,法律顯然還沒有給這群受害者一個安全感,讓她們能大膽說出來,所以房思琪用這種悲痛的方式,向全社會的人來呈現。
法律小知識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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