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事件 姚立明:通姦罪不適用

▲姚立明表示通姦罪不適用在林奕含事件。(圖/社會中心翻攝)
▲姚立明表示通姦罪不適用在林奕含事件。(圖/社會中心翻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林奕含事件近日造成社會轟動,國會觀察基金會董事長姚立明今(15)日在「新台灣加油」節目中提到,《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所傳達的悲痛心情,相信看過的人都可以深深體會,連幫疑似涉入此案的補教名師陳星寫狀子的律師,都不敢透露名字,深怕沾染其中汙穢,這就是社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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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明表示,如果還有第二、第三個因誘騙而成姦的房思琪,若可以的話,希望她們能站出來,因為這次事件後,未來舉發一定會受到保障。

姚立明指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根本不適用在林奕含事件,通姦本身是雙方互相才是通姦,而刑法第245條的條款讓陳星老婆對此事選擇原諒時,則老婆無法提告老公通姦罪,會受通姦罪的只有與陳星通姦的林奕含,但林奕含事件本身就不適用通姦罪,從許多線索都能證明林奕含根本不是一廂情願,否則林奕含怎麼會找某知名基金會求救?林奕含是被害人,如果因配偶原諒而不提告,便只有被害人受罪,這根本就是一個法律上須被正視的問題。

林奕含已身先士卒,她開了第一槍,她反抗誘姦的暴政,法律應正視的不是類似事件在發生後,須要判多重的刑,而是現今仍在發生的師生關係,該如何去幫助她們。

姚立明說,現在社會法律可能還尚未達到保護的作用,法律顯然還沒有給這群受害者一個安全感,讓她們能大膽說出來,所以房思琪用這種悲痛的方式,向全社會的人來呈現。

法律小知識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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