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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仔細檢視陳員辯護之詞,亦即那是特偵組誣陷阿扁的傑作,因為,「美國司法部當年是被動接收特偵組起訴書,並無『任何調查』,且房產並非遭沒收,那是和解settlement,當時是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才與美司法部『和解』,『前提』是美方不對購屋資金『是否合法』做認定,如指房產是以貪汙所得購置,是『錯誤的講法』,遑論如是犯罪所得,豈有協商比率問題。賣屋後美國政府拿85趴,扁家拿15趴,如果是貪汙,是沒收,哪有可能分配」云云。
這是陳致中的說法,然而,不說還好,他越講「漏洞」卻越大。套句美國知名大法官霍姆斯的經典談話,「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試問,貪汙是何等沈重、無法承受的「嚴重指控」,如果,如果,如果,因為很重要,所以筆者一定要說三次,如果阿扁家族在美國紐約和維吉尼亞州的房產不是貪汙所得購置的話,那怎麼可以接受「和解」?又怎麼可以沒有任何調查?怎麼會因為一個對總統名譽理應視為「第二生命」的指控,只因「訴訟經濟」就放棄「皇后貞操」?
其次,如果不是心虛,又怎麼會將「和解的『前提』」設定為是美方不對購屋資金『是否合法』做認定?講白了,陳員什麼如是犯罪所得,豈有協商85趴、15趴的比率問題根本只「障眼法」,請容許筆者不因政黨色彩而被「被消失」,想「講道理」的是,如果真的不是貪汙所得,講句「粗魯的『幹話』」,就算打到傾家蕩產也不容自己父親總統一世的名譽「被質疑」。進一步而言,如果蔡政府能拿出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條例的精神與魄力,要國民黨交出從1945年近七十年「阿媽時代資料」來證明「清白」的話,那陳致中及蔡政府又為何不能一併援引「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精神,將自己在美國的「海角七億」做一清楚交代?
遑論阿扁的女兒更曾公開表示,民進黨的政治人物「有誰沒拿過『我爸爸的錢』」?試問,以阿扁「終其一生」的公職生涯收入而言,難道台灣人民不能有「合理的懷疑嗎」?準此,筆者真的不是在「說幹話」或是「幹話之王」,而是套句蔡易餘的說文解字,「幹」是指「浮誇」,以這樣的標準而言,試問,如果你是阿扁的兒子或本人,真的沒貪汙的話,又怎麼會接受那種「自曝其短、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超詭異和解呢?這也難怪承審二次金改案的高院法官曾德水會認為,阿扁前總統日前北上出席感恩餐會的狀況不差,他有必要「近距離」查看其身體健康狀況,來判斷阿扁究竟有無就審能力。
●作者:胡文琦/ 中國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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