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新制 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期間

▲勞動部條件司長謝蒨蒨16日表示,新增的「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跟原本的立法精神一樣,只是讓像教育場所等勞工也可採學年制計算特休假。(圖/記者張雄風攝,2017.6.16)
▲勞動部條件司長謝蒨蒨16日表示,新增的「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跟原本的立法精神一樣,只是讓像教育場所等勞工也可採學年制計算特休假。(圖/記者張雄風攝,2017.6.16)

記者張雄風/台北報導

勞基法新制上路後,如何排休一直都是勞資雙方頭痛的問題。勞動部16日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其中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未來開放可讓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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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主要重點包含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等。

勞動部條件司長謝蒨蒨表示,就休假的部分,修正為勞工依法取得的特別休假,可於勞雇雙方協商的周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曆年制(依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期)、或依此次新增的「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來計算。

謝蒨蒨說,新增的「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跟原本的立法精神一樣,只是讓像教育場所等勞工也可採學年制計算特休假。

舉例說明,如果勞工在6月1日到職滿1年,依規定就有7天特休假,但可以依照勞資雙方約定更改休假期間,如將這7天從到職滿一年後的7月1日開始至隔年的7月1日。

關於未休完的特休假轉換薪資的計算,施行細則中規定,雇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的30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未休完的特休假,應折算日薪發給勞工,日薪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雇主應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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