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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琛表示,由於民國 85 年前《勞基法》僅有「2周彈性工時」及7休1例假規定,適用範圍也只有製造業等傳統產業。民國85年立法院在討論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時,為了納入服務業才因此產生所謂「 4周彈性工時」。黃維琛解釋,由於服務業的作息跟製造業不太一樣,幾乎是全年無休,排班方式也多採月排班制度,月休4到5天不等,因此才設計涵蓋時間相當於1個月的「 4周彈性工時」,讓月排班的服務業能夠適用。
但是當時,有許多已適用《勞基法》的製造業勞工擔憂雇主因此會改實行休假規定較寬鬆「 4周彈性工時」,讓他們的工時受到影響,因此一度引發不小的反彈。因此經過朝野協商後,立法院又追加條文,規定除了「農林漁牧」等特殊行業外,如果在民國85年以前已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除非經政府指定,否則不得適用 4 周彈性工時。
黃維琛解釋,由於考量到服務業特性,例假的安排大多可能難以符合 7 休 1 例假的規定,因此法條設立時也給予折衝。本來 7 休 1 例假是規定勞工每上班 7天必須有 1天例假,但「 4周彈性工時」則放寬成每兩周給予 2 天例假即可。而去年一例一休條文通過後,也繼續保留這樣的例假彈性。
黃維琛說,目前經指定已適用「 4周彈性工時」的行業已有41種,包括大多數服務業、加油站、醫療服務、銀行、綜合商品零售、旅館等,以及一例一休通過後指定的桶裝瓦斯行業。
近年來有許多行業爭取納入適用「 4 周彈性工時」,黃維琛強調,勞動部將會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邀請勞工、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他強調,勞動部會就個案審慎討論,蒐集各方意見後,做出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