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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中,盧姓女醫師反控張女,認為自己擔任眼科醫師年收入上百萬,怎會付不起房貸,還指控張女,復興南路的房子是張女自己買的,只是見盧女身為醫師,可以向銀行申請高額、低利率的房貸,才會把房子登記在盧女名下,還承諾會給她人頭費。結果2009年,張女把房子賣了,盧女也沒拿到任何當初張女說的人頭費。
法官認為,張女僅提出匯款單據與銀行存摺,確實證明雙方有金錢上的來往,但張女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表示自己有幫盧女代償房貸,因此判張女敗訴,而新店的代墊收售屋款,張女也未能提出幫盧女付款的收據,也判張女敗訴,兩件案子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