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殺小六男童判無期 法院: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男子李靖(深藍衣)被控教唆男子陳天心(綠衣)殺害小六男童,最高法院判處兩人無期徒刑確定。中央社資料照
男子李靖(深藍衣)被控教唆男子陳天心(綠衣)殺害小六男童,最高法院判處兩人無期徒刑確定。中央社資料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竹市男子李靖2015年間涉嫌教唆陳天心拐殺一名小六男童,兩人一審時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經上訴由高等法院審理,台灣高等法院今(30)日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兩人犯行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仍維持原判無期徒刑。對此,死者家屬則表示不服,將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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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源於2015年5月間,當時李靖以打電動為由,將就讀國小六年級的林姓男童帶回租屋處,陳天心則趁男童打電動時從後方勒斃男童,之後李男將男童屍體抱到另一租屋處,將男童的屍體放在床上後在房內噴灑水煙,並服藥企圖輕生未遂,陳男則逃往嘉義。兩人被逮後,陳男供稱以50萬元代價受雇於李男,幫他勒斃男童;李男則稱自己有財務問題想尋短,與男童感情好才想帶他一起走,因自己下不了手才教唆陳男殺人,兩人最後被依殺人罪起訴。

新竹地院一審時,認為兩人雖無悔意,但仍有教化可能性,因此判處兩人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今日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兩人非所謂的「無差別殺人」犯行,且犯罪手段也無反覆實施的高度危險性,沒有「引起他人仿效的奇特性」。此外,兩人以勒斃的方式將男童殺害,行為雖不能說不殘暴,但與使用槍械、爆裂物等凶器所做的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凌虐至極後再予殺害的凌虐變態殺人相比,仍有程度上的差異。

合議庭指出,對於被害男童家屬所受傷痛感同身受,但綜合兩人殺人犯行,與兩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仍有一定程度上的差異,無從判處兩人死刑,因此仍維持一審判決,判處兩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林姓男童的父親今日也到庭聆判,聽到判決結果後眼眶泛紅,不願受訪。但林家的委任律師戴愛芬則表示,無法接受兩人不被判死刑,家屬也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將會繼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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