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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質疑遠雄海山煤礦開發案的場址有土石流潛勢區,又有斷層經過、底下又有舊礦坑,但新北市政府卻輕易讓它通過;環保局指出,環評案歷經3年8次的現勘或審查會方有條件通過審查,並非「輕易」、「草率」通過,另在第二階段環評應再加強調查評估項目的「範疇界定」會議中,亦再次提醒「開發基地位屬舊礦坑分佈、台北斷層經過、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及順向坡等,應詳實評估調查!」
新北市議員何博文、立委段宜康認為「該案沒有環評委員願背書負責,結論乾脆說若執意開發,建商要明白揭露位於礦坑區,還說發生災變建商要自行負責」,及第二次環評過關的理由,居然是「開發商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產生之傷亡及財損,開發商願負所有責任。」環保局說,本案於102年7月5日二階環評第4次審查會決議有條件通過時,委員會採共識決,並無委員反對此決議。
環保局補充,當時審查結論僅要求「請開發單位確保基地開發及當地民眾居住安全無虞,並承諾於建案銷售時,將上述環境敏感區相關資訊公開揭露,俾利消費者選擇!」並未以「開發商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產生的傷亡及財損,開發商願負所有責任」為審查通過的條件;委員會決議於原審查結論中增加「應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導致之傷亡及財損,開發單位願負所有責任」的條件,是提高未來消費者的保障,並非免除新北市政府依法應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