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出19公斤金條 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判18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圖)被控在署長任內收受廠商賄賂又洗錢,台北地方法院3日依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圖)被控在署長任內收受廠商賄賂又洗錢,台北地方法院3日依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貪汙受賄、圖利,涉嫌利用採購防災救難器的機會,收受賄賂1924萬元,檢方還在黃男家和台塑副總辦公室搜出,時價3000萬元的19公斤金條和400萬現金,2012年12月遭檢起訴無期徒刑。2013年5月又被檢方查出,黃在「救災衛星系統」護航標案公司,圖利台標公司1200餘萬元,成為最貪消防署長。台北地院3日下午4時宣判,認定黃收賄2076萬元,依貪污、洗錢等罪判他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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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在2012年8月,從黃季敏兄長黃文宙電腦中搜出,兩人過去的收賄紀錄,發現黃季敏於2002年至2005年,藉由採購9件救難器材時,把採購標案指定給相關合作的公司,黃獨享6成賄賂,而兄黃文宙與得標和其他合作公司共享4成,黃季敏總共收賄1924萬元。

檢方事後又發現,2004年時,消防署辦理「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黃季敏為了協助台標公司達成採購合約,刻意逼退其他競標公司,讓台標公司得標,圖利廠商1207萬元,檢方2013年5月向黃追加起訴。

黃季敏2012年8月30日被羈押近1年,2013年8月14合議庭認為串證滅鄭問題解決,黃又被扣4000萬元,獲裁定500萬現金交保,並由妻子簽2500萬元書面人保,共3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與居住,並定期每晚到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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