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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展限駁回補償規定,駁回將不予補償。至於礦業法第 47 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先行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後,始得申請主管機關依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
修法後版本也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明定當次核定採取量,並擴大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程序,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並加重罰則。
此外,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並增列礦產權利金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原基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或參與的踐行點,則尊重原基法規定,回歸該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
經濟部表示,由於《礦業法》修正涉及其他部會、各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後續將先行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後,再召開公聽會以廣徵社會意見,並列為立法院下個會期優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