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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呼應國際思潮,林務局聯合 22 個縣(市)政府及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研擬「106年度非法象牙產製品聯合查緝執行計畫」,並 於行天宮附近古董商場查獲 2 家非法販售象牙商家,其中當場於陳列櫥櫃中查獲各式象牙產製品 105 件及 8 件疑似保育類動物-玳瑁飾品。過程中,商家雖解釋該象牙為猛瑪象象牙,並非非洲象象牙,但經動保處人員角度專業判斷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市價估計超過 50 萬元,後續將移送檢調偵辦。
林務局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規定,「象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目前國內除了民國 84年全面禁止象牙交易前的商家既有且已辦理登記的庫存品外,坊間已無任何新品象牙的許可買賣。而各縣市政府平時也會定期與不定期辦理稽查工作,因此,所有象牙產製品在國內的商業行為目前都受到嚴格控管。
林務局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規定,目前象牙及各類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未經許可禁止販售或陳列、展示,違反者可處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同時,象牙也是華盛頓公約附錄管制貿易的野生動物產製品,攜帶入出境皆須申請許可證。林務局強調,如民眾發現非法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明確事證,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或警政單位檢舉通報,或向林務局專線( 0800-000930 )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