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等規定詳實標示相關資訊。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食品資訊。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而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因此,食藥署建議民眾,購買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前,應挑選有完整標示業者資訊的販賣機,並看清楚產品的標示內容,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食品。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自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