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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遇上述情況,雇主雖可以不發當日薪資,但不可以歸責於勞工,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也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提出其他不利的處分。否則可依照《勞基法》第 22 條規定,處雇主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臉書表示,由於去年梅姬颱風期間長榮公司執意飛行,事後被交通部檢討,更有許多人被要求請事假或病假取代,工會反對這種違法行為,所以和公司協商出「天災假」制度。勞動部表示,長榮勞資雙方若已經事先約定「天災假」,加上桃園市也宣布 30 日停班停課,所以員工請「天災假」不上班並不違法。不過,由於長榮航空屬於交通事業,不上班可能會對一般民眾造成影響,因此雙方應該事先用契約約定各種狀況,明定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