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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稱當晚張借酒意性侵她,還強迫她口交,並咬破女方乳房、嘴唇,且事後清醒發現下體底褲有精液,經過DNA比對與張相符,台北地檢署遂以強制性交等罪,將其起訴並判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張於前年4月間入監服刑,迄今約2年多,據悉張因在獄中表現良好,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的縮短刑期條例,他至明年12月底就刑滿。不過張犯下的屬性侵案件,若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期間仍需戴著電子腳鐐受監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