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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張科長一審時辯稱,當時因為電梯內太擁擠,他的手才「不小心」碰到女同事,地院認為性騷擾事證不足,判他無罪。不過經檢方上訴後,高院傳喚當時一起搭電梯的副局長作證,副局長稱當時電梯內只有3人,張姓科長這才改口說是「為了感謝女同事平日的協助」,才友善的順勢推請她出去。
法院隨後勘驗電梯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當時電梯內根本不擁擠,涉案張姓科長並不需要做此「友善」的推請動作,且受害人也感到驚嚇、噁心,認定張姓科長行為已構成性騷擾,今(14)日改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