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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鎮埔對此堅稱涉案的51筆支出都和榮電公司有關,否認挪用公款,不過一審不採信胡說法,依背信罪判處3年10個月徒刑,上訴至二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並須支付國庫100萬元。纏訟多年後,高院更一審、更二審核對51筆可疑支出後,認定胡鎮埔所使用的41筆款項確實和榮電公司有關,改判無罪。
高院更三審審理期間,再度比對可疑款項,確認皆並非胡鎮埔個人消費支出,今三度判胡無罪。由於此案已超過《速審法》規定的6年期限,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