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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華泰指出,台北慈濟醫院設有最低服務的年限,護理人員服務未滿2年,行政人員服務未滿1年,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者,賠償1個月全薪;亞東醫院合約中明訂,服務未滿合約期限一半者,要賠償最近2個月固定薪水,未依規定預告離職者,要賠償預告期間的全薪,未辦理離職手續逕自離職,要賠償3個月全薪。
衛福部雙和醫院則明訂就職未滿半年,應於10天前預告提出離職書,並賠償離職當月薪俸標準總額的2倍金額;衛福部台北醫院明訂為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並辦妥離職手續,賠償包含基本薪、技術獎金及久任獎金在內的1個月薪資;耕莘醫院則是為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者,賠償應預告期間的薪資。
馬偕醫院約定「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試用期滿前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並辦妥離職手續者,賠償1個月全薪,仁愛醫院則是未達最低的年限1年,要賠償6萬元;此外,亞東醫院與仁愛醫院甚至在違約離職者的離職證明書上,註明「違約離職」。
胡華泰強調,這些違約金條款的訂定緣由,基於「人力運用」的考量,目的在減少勞工離職率,但這些條款的共通特質,都有將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容易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若雇主因此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將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依法可處2至100萬元的罰鍰,並公布醫院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