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用違約金綁護理人員 新北勞檢處將發函要求改善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長胡華泰強調,違約金不能任意從勞工的薪水扣除,如人員離職造成醫院的損失,醫院必須舉證並向法院提出民事的賠償。(圖/記者陳志仁攝,2017.08.28)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長胡華泰強調,違約金不能任意從勞工的薪水扣除,如人員離職造成醫院的損失,醫院必須舉證並向法院提出民事的賠償。(圖/記者陳志仁攝,2017.08.28)

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

醫療院所用違約金綁護理人員,可以休矣!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28)日表示,針對未達最低服務的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等事由,約定違約金條款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情形,將發函要求醫院改善,並提出改善後的勞動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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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長胡華泰說,這次勞動檢查的醫院,包括亞東醫院、淡水馬偕醫院、市立聯合醫院、恩主公醫院、衛福部雙和醫院、台北慈濟醫院、汐止國泰醫院、衛福部台北醫院、永和耕莘醫院、中英醫院及仁愛醫院,發現9家醫院自擬的定型化勞動契約,僅有市立聯合醫院及中英醫院合乎規定。

胡華泰指出,台北慈濟醫院設有最低服務的年限,護理人員服務未滿2年,行政人員服務未滿1年,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者,賠償1個月全薪;亞東醫院合約中明訂,服務未滿合約期限一半者,要賠償最近2個月固定薪水,未依規定預告離職者,要賠償預告期間的全薪,未辦理離職手續逕自離職,要賠償3個月全薪。

衛福部雙和醫院則明訂就職未滿半年,應於10天前預告提出離職書,並賠償離職當月薪俸標準總額的2倍金額;衛福部台北醫院明訂為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並辦妥離職手續,賠償包含基本薪、技術獎金及久任獎金在內的1個月薪資;耕莘醫院則是為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者,賠償應預告期間的薪資。

馬偕醫院約定「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試用期滿前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並辦妥離職手續者,賠償1個月全薪,仁愛醫院則是未達最低的年限1年,要賠償6萬元;此外,亞東醫院與仁愛醫院甚至在違約離職者的離職證明書上,註明「違約離職」。

胡華泰強調,這些違約金條款的訂定緣由,基於「人力運用」的考量,目的在減少勞工離職率,但這些條款的共通特質,都有將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容易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若雇主因此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將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依法可處2至100萬元的罰鍰,並公布醫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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