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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所於獲報後即調閱店家監視器影像鎖定一名男子涉有嫌疑,並依涉案嫌疑男子做為行竊使用的交通工具查緝,未料隨後該為警方鎖定之男子卻主動將被害人遭竊取智慧型手機帶同來到派出所,並向警方供稱手機係於該網咖內拾得的。
盧榮吉所長指出,該所警員呂宜穎一眼就認出,到案的該男子就是為警方調閱監視影像查證並且正在尋找的對象,呂員便請這名68年次李姓男子配合調查,並通知被害人到派出所指認。
但李嫌仍堅稱該智慧型手機是拾得的並非行竊所得之物,只是被害人表示,當時其電腦並非關機狀態,且桌上還有放置飲料杯等物品,明顯是暫時離開座位,並非遺落在網咖座椅上,加上竊嫌當時為何沒將拾得手機交付店家櫃檯詢問店內是否有人遺失,即逕自帶著手機離去,還遲於2天後才送交到警察機關,主張犯嫌明顯為行竊並非拾得。警方訊後全案依涉嫌竊盜罪嫌將男子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