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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兩人被殺人罪嫌起訴,一審時,法院認為兩人雖無悔意,但仍有教化可能性,因此均判處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兩人非所謂的「無差別殺人」犯行,且犯罪手段也無反覆實施的高度危險性,沒有「引起他人仿效的奇特性」。
此外,兩人以勒斃將男童殺害的方式,雖不能說不殘暴,但與使用槍械、爆裂物等凶器所做的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凌虐至極後再予殺害的凌虐變態殺人相比,仍有程度上的差異,非兩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仍判兩人無期徒刑。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日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兩人被判無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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