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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留言中,林男寫下「我也沒友對妳很過分就之是意外兒以(我也沒有對妳很過分,就只是意外而已)」、「珍得不是故意的如果妳娜時有配合就不會者樣了妳珍得很票亮我忍不住我珍得對不起妳(真的不是故意的,如果妳那時有配合,就不會這樣了。妳真的很漂亮,我忍不住,我真的對不起妳)」、「究說不事故意的了綁妳也沒有辦法得我們就蒜沒關係妳也聲過小孩了幼不事第一次莊什麼好好得跟妳說妳逍張起來了(就說不是故意的了,綁妳也沒有辦法的,我們就算沒關係,妳也生過小孩了,又不是第一次,裝什麼?好好的跟妳說,妳囂張起來了?)」
這些臉書文字被女方拿來當作林男坦承認罪的鐵證,不過在一審期間,林男和其委任律師卻提出多項證據,想要證明自己的手機失竊;林男更表示,這些認罪的文字「都沒有選字」,根本不符合自己平常的打字習慣,明顯不是自己打的,反控被害人是對他由愛生恨,才會變造這些紀錄,企圖要誣衊自己。
對於林男的說法,法官卻認為,林男在犯案前,早已準備好童軍繩、膠帶,顯然是預謀,因此也可能早有脫罪準備;不論是沒有選字、手機失竊等說詞,都有可能是他的脫罪計畫,因此難以採信。
最後,法院向臉書調閱了林男的IP,結果證實,當天林男在臉書所上傳的自拍照之IP,與和被害人對話的IP是同一個位置,且時間非常接近,當場打臉林男手機被盜的說法。最後仍維持一審判決,判其3年8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