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訴訟 日政府、東電賠1.3億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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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本共同社報導,日本福島地方法院昨 (10) 日裁定,日本政府和運營福島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 (9501-JP),對 2011 年福島核電站事故負有責任,責令他們對 3800 名原告中的 2900 人賠償 4.9 億日元 (約 1.3 億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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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電今 (11) 日開盤股價應聲下挫,目前股價來到 456 日元,較前一交易日下跌 4 元,或 - 0.87%。

東電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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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報導,2013 年,核事故後繼續住在福島地區的居民以及到外地避難者,組成原告團提出集體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東電對他們因核事故所受影響和精神痛苦,賠償 160 億日元 (約 43 億元新台幣)。

訴訟焦點集中在日本政府和東電是否有能力提前預測可能發生的海嘯,以及國家指定的賠償金額等是否合理。

原告一方認為,日本政府 2002 年開始已經就發生大規模地震作預備,因此應能預見海嘯發生;被告方則指,海嘯無法預見,事前政府亦無權要求東電採取措施。

不過福島地方法院昨日認同原告的主張,裁定日本政府和東電有責任賠償災民,但駁回原告提出的恢復當地生活環境的要求。

據北京新浪網報導,該判決是繼前橋和千葉法院判決之後的第 3 起,3 月的前橋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海嘯可以預見,事故也能避免」,命令東電和日本政府作出賠償。

另一方面,千葉地方法院 9 月對同類訴訟作出判決,未認定日本政府負有責任,僅勒令東電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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