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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順利推動施行,財政部也已分別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值得注意的是,為保障納稅者生存權,未來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用課稅,即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本人、配偶及受撫養親屬人數計算之總額若大於免稅額、標扣額或列扣額二者擇一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合計數,可自納稅者當年度的所得總額中減除,而且 107 年申報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適用。至於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定之,並於每2年定期檢討。
同時,為加強納稅者權利的保障,也參照美日等稅制發展較久國家的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財政部除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各稅捐稽徵機關也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稅捐爭議的解決,受理申訴陳情,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另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落實專業審理,有效提升稅務案件的裁判品質,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也將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證照明書的法官組成,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