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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約定在2012年1月、6月簽署協議書,但盧雪玉始終未出面,張淑晶則未經盧女同意,擅自代她簽下協議書,第二次簽署協議書時,張淑晶還在盧女的簽名旁寫下「張淑晶代」等字,假裝獲得盧女授權。
事後張男發現一直沒收到盧女的資金,察覺有異,2014年對盧女提告,盧女才發現自己的名字遭張淑晶冒用,也對張淑晶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開庭時,張淑晶供稱第一份協議書是盧女自己簽名,第二份協議書也是經盧女的授權後才代她簽名,但盧女本人否認投資,法院將協議書送交鑑定筆跡後,確認第一份並非盧女所簽,而張淑晶的哥哥與許姓男子也供稱並未看見盧女簽名,認定張淑晶偽造文書,判她4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