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第四度酒駕 騎機車未開大燈被警攔

▲李姓男子第四次酒駕,因騎機車未開大燈被警攔下。 (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 2017.10.14)
▲李姓男子第四次酒駕,因騎機車未開大燈被警攔下。 (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 2017.10.14)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

李姓男子已有三次酒駕被逮的紀錄,日前第四次酒駕騎車時未開大燈,被第三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攔下,李某深知不妙,堅決拒絕酒測,員警依刑事訴訟法204條之3第一項的規定,報請檢察官准予強制血液測試酒精濃度,經抽血測試酒精值為123 mg/dl,換算吹氣測試值0.615mg/dl,依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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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11日19時38分許,執行取締酒駕勤務,在東區十甲東路87號附近,發現1輛夜間未開啟車燈的機車,警方唯恐其繼續騎乘有肇事之危險,攔下盤查人車,勸導騎乘機車應開啟車燈,不料一陣濃厚酒味飄來。

李姓駕駛人(62年次)是酒後駕駛未開啟車燈,李姓駕駛人稱剛下班在太平區永成北路附近飲用啤酒兩瓶,警方依法請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李姓駕駛人因已多次酒駕,深知酒測之相關法令,拒絕其酒精濃度測試,欲逃避酒後駕車之刑事責任。

警方現場對李姓駕駛人施以生理平衡表,發現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204條之3第一項的規定,報請檢察官准予強制血液測試酒精濃度,經抽血測試酒精值為123 mg/dl,換算吹氣測試值0.615mg/dl,依法移送法辦。

經查該駕駛李姓駕駛有3次酒駕前科,本次酒駕為第4次酒後駕駛,所幸在未發生交通事故前,已遭警方攔下而查獲,交通分隊長蔡興邦表示,酒後駕車是全民公敵,造成用路人之危險不可言喻,如有飲酒應乘坐計程車,不要貪圖一時之便,酒駕上路,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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