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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現行移轉訂價報告要求外,我國預計自 106 年度開始要求於稅務結算申報時,揭露「國別報告」相關訊息及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上兩種報告,而上述修正規定,預計於年底前發布,上路後預計將自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根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別報告內容包含在各國家或地區的收入、所得稅前損益、已納所得稅及應付所得稅、登記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有形資產以及集團個體的功能等,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將國別報告送交當地稽徵機關。預計將自民國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釧培表示,面對國際反避稅措施趨於嚴密,跨國企業應及早因應,了解 BEPS 的各國發展趨勢、影響層面及掌握法令變動,制定相應的短、中、長期行動方針,以持續企業穩健經營。短期行動方針包括密切注意各國發展趨勢、覆核集團個體間的功能及風險、覆核所有集團個體的營運結果,並評估潛在解決方案的可行性,以加強或重新設計營運模式、無形資產結構。
至於中期行動方針包括酌情設計和實施營運模式之修改、監督對稅收規畫的影響並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備妥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以利母公司掌握集團整體營運情況。長期行動方針包括保持對各國法規以及租稅優惠之關注、加強和維持企業與稅務間的溝通,以提高相關意識並考量設置專職移轉訂價或稅務人員,隨時掌握最新的法令規定,以確實掌控潛在移轉訂價或相關的稅務風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行總監林志仁指出,預期企業需投入較多的人力準備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建議企業應及早準備以符合相關規定。另外,新規定要求在集團主檔報告中揭露無形資產相關資訊,是為了解無形資產對集團所有成員間利潤分配的影響,企業應分析無形資產在整體供應鏈的貢獻,並合理分配利潤以符合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