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台中殺警案 死刑定讞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圖/中央社)
▲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圖/中央社)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15年前遭控犯下台中殺警案的鄭性澤,後來被判處死刑定讞,然而多年之後,檢察官卻認為凶手恐怕另有其人,替他聲請重新再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但仍須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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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於民國2002年1月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前往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過程中羅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後隨即趕抵,雙方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卻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去年4月間,台中高分院提訊鄭性澤,釐清有無再審之必要。鄭當庭表示自己並未持槍殺警,之所以會認罪,完全是因為遭受到刑求,因此懇求檢察官、法官能夠將他釋放;5月初,台中高分院再審後裁定釋放鄭性澤,並限制住居與出海。台中高分院於7月開庭再審,傳喚當年在場的梁姓、張姓,與蕭姓等證人回憶經過,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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