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銀理專盜用客戶存款長達11年 金管會重罰600萬

▲金管會指出,京城銀行因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了解客戶的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缺失,核處罰鍰新台幣200萬元(圖/NOWnews資料照片)
▲金管會指出,京城銀行因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了解客戶的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缺失,核處罰鍰新台幣200萬元(圖/NOWnews資料照片)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京城銀行林姓理專挪用客戶存款,時間長達11年,有35名客戶受到影響,共挪用資金達5536萬台幣。金管會今(26)日依銀行法第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京城銀行600萬元罰鍰,並要求京城銀行營業部暫停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及合作推廣保險商品3個月,同時強調客戶損失的部分,京城銀行將負起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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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指出,京城銀行林姓行員於營業部擔任理財專員期間,利用客戶對其信任,向客戶佯稱只能以現金申購基金,或佯稱為其變更保單或續保,實則未申購或將保單解約,利用客戶開立之取款憑條提領現金或經由網路銀行轉帳挪用,並於客戶存摺上登錄或由林員以書寫或黏貼方式為不實之文字摘要,使客戶誤認有該筆交易之事實。

王立群另指出,京城銀行就客戶來行卻未臨櫃,而由行員代客戶進行網路銀行、基金或保單相關交易等,都沒有確實審核並與客戶確認交易內容之規定,使林員可挪用客戶資金。且櫃員對於存摺交易內容摘要說明之登錄,未與客戶確認,顯見京城銀行未建立有效之內控並落實執行,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再加上本案違法期間長達11年,共有35名客戶受到影響,共挪用客戶資金達4756萬台幣、美元26萬元(約780萬台幣),共約5536萬台幣,影響層面大,依銀行法第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台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停止該行營業部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及合作推廣保險商品3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可重新辦理,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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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