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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免徵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但由於施行期限即將屆滿,財政部認為,基於產業發展考量,有繼續延長免稅期限的必要,因此,提出「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並於 30 日在立法院財委會審查通過。
根據財委會通過的初審條文內容,延長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並增訂電動機車於 2018 年1月1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不過,有立委質疑減稅無法達到推廣電動機車的目的,不能夠把稅捐當成提款機,讓所有的政策都用減稅來達到目的跟效果,最後財委會召委、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建議,自實施後,財政部應每年針對電動機車的效益,送交報告至財委會,若狀況真的不好,朝野立委就提案中止。
財政部指出,根據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延長電動車輛免稅措施4年,預估增加電動汽車 5795 輛,電動機車 17 萬 1000 輛。同時,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稅收新台幣 45 億元,扣除貨物稅、使用牌照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的稅損 37 億元,整體稅收增加 8 億元。
另外,初審通過條文也鬆綁對已立案的社福團體和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未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的社福團體與機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不受現行3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