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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國防部未確保慶富具有辦理此採購案的履約能力;第三,召開採購作業評選委員會時,原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缺席第 2 次評委會議,國防部未能究明原因,就直接讓委員會推新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明顯有所缺失。
第四,台船報價較慶富便宜 3300 萬元,且依規定,國防部應該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但國防部卻直接以抽籤方式,決定最有利得標廠商;第五,針對第 2 次評委會議中,各委員評分上有不合理異常情形,且對慶富首艘船艦是否於國內建造,有重大認知差異,但國防部卻未能釐清處理,就進行抽籤決定,程序上有欠完備。
羅秉成指出,牽涉獵雷艦案的國防部人員不下百人,針對上下層級權責劃分部分,將交由國防部依權責查明,並懲處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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