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淪為下流老人 先搞懂民法扶養義務

▲年邁父母如何避免晚年生活陷入困頓,以及為人子女應盡什麼扶養義務?值得大眾思考。(圖/ingimage)
▲年邁父母如何避免晚年生活陷入困頓,以及為人子女應盡什麼扶養義務?值得大眾思考。(圖/ingimage)

記者陳鴻謙/台北報導

台灣受到少子化及高齡化衝擊,未來一個年輕人可能要扶養2到4個長者,因此長照議題備受政府及社會關注。然而,父母分家產後,子女對其生活不聞不問,導致晚景淒涼的情況也時有所聞。年邁父母如何避免晚年生活陷入困頓,以及為人子女應盡什麼扶養義務?值得大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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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律法律事務所吳逸軒律師表示,所謂扶養義務,在民法1114條以下有詳細規定。就法律來說,扶養義務講的是最基本的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錢給付。雖然就道德上來說,扶養的內容還包含保護、教養、教育、陪伴等,但這些卻非法律所能規範。因此,民法親屬編中所規範的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主要為金錢給付,以維持父母基本生活所需。

▲吳逸軒律師表示,增訂民法1118-1條規定並不是要子女不扶養父母,只是使扶養義務更加合理、公平。(圖/吳逸軒律師提供)

民法第1118-1條即規定,若直系血親尊親屬對未成年子女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吳逸軒指出,實務上,有幼年時曾遭到父母虐待、家暴甚至性侵的子女,長大成人之後,又遭父母訴請履行扶養義務的案例。亦有小時候遭父母棄養的子女,長大成人後卻反遭沒有善盡養育責任的原生父母要求履行扶養義務,引起大眾議論。後來於民國99年,考量時代及社會觀念變遷,民法增訂1118-1條之規定,將女子對父母無條件的扶養義務做了較公平合理的調整。

吳律師舉例,如有符合民法第1118-1條規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約為2萬元,法院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至1萬元或更少一些。若父母曾對未成年子女完全不聞不問,甚至有嚴重侵害行為,則法院可審酌情況,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不過,現今高齡化社會,未獲得子女扶養之長輩明顯增加。父母該如何不讓晚年過於淒涼、避免淪為下流老人?吳逸軒指出,除了預先做好財務規畫外,主要就是民法關於扶養義務的規定,雖然法律不能要求子女在道德上一定要扶養父母,但可讓父母在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狀況下,透過訴訟向子女請求履行扶養義務。若子女得知父母因失能、無生活能力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後,仍不履行扶養義務,還可能涉犯刑法上的遺棄罪。

吳逸軒更指出,於實際案例處理上,時常遇到僅有單獨或少數子女負擔起扶養長輩的責任,不僅可能造成其他子女規避扶養義務,更可能因為經濟壓力,而影響到孝順子女的基本生活,於此情形,吳逸軒律師建議,此類型案例可分為二部分處理,父母可針對未來生活部分請求所有子女一同履行扶養義務,過去單獨負擔所有扶養費用的子女,更可以向其他應付扶養義務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吳逸軒說,例如父母可提起訴訟要求3名子女給付撫養費用,法官將視情況決定3名子女各應負擔多少扶養費用。若父母目前接受其中1名較孝順的子女扶養,但卻礙於面子無法要求其他未盡扶養義務的子女支付其生活費,造成扶養人的沉重負擔,此時,扶養人對於超出其所應支付的生活費部分,可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其他未盡扶養義務的兄弟姊妹請求支付。

最後,吳逸軒衷心呼籲,百善孝為先,養育之恩不可忘,但實務上往往因為經濟等因素,而忽略了對老父母的照顧,如果遇有扶養疑問時,建議尋求專業幫助,方能保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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