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新北地院一審簡易庭判處陳儀庭等3人各服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但3人辯稱損毀國旗只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不是侮辱國家,不服上訴;新北地院二審認同陳儀庭等3人說法,認為3人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檢方對此不服上訴高院。
《蘋果日報》報導,高院今日新聞稿指出,國旗可以團結人民、彰顯愛國情操,甚至是鼓舞士氣、振奮民心,但為了彰顯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陳儀庭等3人毀損國旗的行為,而非用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給予制裁。
由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國旗做為中華民國的象徵,固然應有相關法令,確保國旗的尊榮、專屬性,不過《刑法》第160條第1項對毀損國旗行為人的刑責,已侵害人民言論、思想自由,牴觸《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此裁定停止訴訟過程,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