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侯漢廷/人民期待酒駕鞭刑理所當然

▲一名李姓男子三年前酒駕害死女友,僅輕判三月,昨(2)日竟又酒駕撞死年僅18歲林姓現役軍人。(示意圖/NOWnews)
▲一名李姓男子三年前酒駕害死女友,僅輕判三月,昨(2)日竟又酒駕撞死年僅18歲林姓現役軍人。(示意圖/NOWnews)

文/侯漢廷

民眾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酒駕累犯鞭刑,兩萬五千人連署,已順利成案,唐鳳將於下個月召開會議討論。以下將列舉支持與反對相關理由,並說明其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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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的某些支持理由很荒謬,比如說某些犯人在監獄內會彼此交流學習,有可能會出獄後會使得犯罪技術升級、並聯合犯罪,或者說台灣監獄人滿為患,但若鞭刑取代自由刑,則無此些流弊。荒謬到不值得反駁。

法務部反對,認為違反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首先,兩公約並未明文規定禁止鞭刑。其次,諸多簽署兩公約的國家,針對性侵案件實行化學去勢的懲罰,「讓人當太監」肯定也很不人道(都讓人不能人道了)、汙辱。可見,不是每個簽署國家都必須遵守,對於「酷刑」的定義也很寬鬆。

如果當今社會,有國家要恢復炮烙、五馬分屍,肯定是酷刑,但「鞭刑」,有那麼殘忍、不人道嗎?如果鞭刑弊大於利,縱使兩公約沒寫,也不該執行;若鞭刑有其良好效果,縱使兩公約禁止,也應該實施。

因此關鍵在鞭刑本身之利弊,動輒拿出兩公約來搪塞,是官員懶惰不思考的推諉卸責。

司改會指出,「若鞭刑在台實施,社會將瀰漫以暴制暴的風氣」。這理由也很荒謬,社會有無以暴制暴的風氣,應該是看整體暴力犯罪比率有無上升,跟刑罰採什麼手段,有何關聯?防止社會以暴制暴的方法就是希望民眾有紛爭透過法律解決,而鞭刑一旦成為國家刑罰,恰好有助減緩民眾以暴止暴。

還有法官說鞭刑會使得「民主倒退」、說威權國家用鞭刑,台灣若用鞭刑會成為威權國。威權與民主的裁量標準根本與鞭刑無關,一個國家倘若能充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參政權,並有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制度,縱使有鞭刑,仍然是民主國家。

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什麼呢?鞭刑會增加刑罰的殘酷程度,會增加侵害犯人的人權程度,但這和民主自由、社會風氣一點關係也沒有。

我們該思考的就是,鞭刑增加侵害犯人的人權,值得嗎?

台灣現行的酒駕懲罰,最高罰緩9萬元,狀況嚴重則犯公共危險罪,刑責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傷害或死亡則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韓國的懲處都較我國為高。韓國、日本酒駕最高罰款30萬台幣,致人於死者日本處20年以下、韓國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美國加州,如果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最高可適用死刑。

台灣法律規定的懲罰重嗎?見仁見智。不過,法規重,但是輕判也沒什麼用。台灣酒駕將近4成是累犯。許多研究論文指出,我國酒駕再犯的處罰絕大多數的案件均以緩刑、罰金結案,因酒後駕車再犯肇事而被判有期徒刑,且為不得易科罰金者,僅占為 3.52%;因定罪率比例太少,形成酒後駕車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酒後再肇事犯罪率高居不下。法院在審理酒後駕駛方面,因常考慮到人權、民意等角度,對於酒駕公共危險罪嫌疑人判決從寬從輕,最後結果常以不起訴、緩起訴、罰金終結結案,在量刑上較為放鬆,形成「警察方面不停抓人,法院不停放人」的現象,造成酒後駕駛人僥倖心態,也直接或間接造成為何酒後駕車大多都是累犯的原因。

彰化縣國民黨籍議員柯振杯4年內3度酒駕肇事,前2次都獲易科罰金,第3次只判有期徒刑7月。新竹縣民進黨籍議員林昭錡,酒駕拒絕配合酒測還辱罵員警「垃圾」和三字經等髒話,最後只判6個月有期徒刑。立委郭正亮酒駕,罰緩8萬,緩起訴;謝長廷兒子謝維洲議員酒駕,罰鍰5萬,緩起訴。

法律規定嚴格,有用嗎?最後都是判得輕嘛!

人民覺得,不如打你屁股,罰得最實在!

當然,刑罰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滿足人民的期待,刑罰主要有三目的:應報、矯治(再教育)、威嚇。鞭刑能達到嗎?

應報主要談罪責相符,避免輕罪重罰及整體法律體系平衡。如果單純就酒駕累犯增加鞭刑,不影響其他法律罪責,則不會有太大問題。

刑法不是每個都能符合到矯治作用,畢竟有人天生不受教。交通部公路總局今年針對酒駕及酒駕累犯者加強講習教育,再犯班到訓率僅3成4。誰想來聽生命教育啊?聽了照樣酒駕啊!矯治的根本功能是防止再犯,酒駕被鞭刑者再犯率會高會低,應該可想而知。

鞭刑有無嚇阻力呢?學界一派認為,刑罰的嚴厲性與犯罪率無正相關,而與確定性(抓不抓得到你)正相關。縱使規定嚴厲(死刑),但若確定性低(警察不抓、法官輕判),則犯罪率仍高。但若規定不嚴厲(罰金),但若確定性高(只要犯法一定抓到你、法官一定判你),則人民較不敢犯罪。

但學界另一派認為,嚴厲與確定應該是兩個成因。若同樣的確定性,則法律越嚴厲,犯罪率應低;同樣嚴厲性,確定性高,則犯罪率低。

上述只是針對多項犯罪的泛泛說法。不同犯罪性質,狀況也不同。比如某些性侵犯是因為疾病、天生基因性慾強、破壞欲旺盛,則刑罰再高,仍無法降低其犯罪。又或者是預謀犯、衝動犯,刑罰的高低都無法降低其犯罪。

然而酒駕呢?酒駕難道是預謀、衝動或是天生基因問題嗎?

酒駕大多是犯賤,計程車不坐、有代駕不叫、覺得不會被抓、被抓花錢了事的僥倖心態。針對這種人,提高刑罰就能嚇阻犯罪。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102年我國增加了對酒駕的刑責,101年到102年的取締酒駕案件、肇事人數及傷亡人數都下降,103、104年也持續下降,顯見在酒駕方面,提高刑罰有助嚇阻犯罪

因此,在其他狀況不變的情形下,增加鞭刑,顯然能夠嚇阻人們酒駕。而只要有一人因為害怕被打屁股而放棄酒駕,就是鞭刑存在的成功。

但是台灣的立委、立委助理都在酒駕,所以鞭刑肯定不會通過。

如果不能鞭刑,用什麼防止酒駕比較好呢?漢廷建議,盡快落實「酒精鎖」機制,世界許多先進國家對於酒駕累犯,規定須加裝酒測自鎖裝置。開車前先測試,一旦酒精超標,車子便無法發動。裝在駕駛座附近,避免同行代測,行車中也會不定時再度測試,防止邊喝酒邊開車。並且須在車外加上特定指示燈,讓警方便於查驗及讓其他人注意。

2016年12月,交通部長賀陳旦曾說,支持酒精鎖機制,會讓部門研擬相關配套方案,如今已2017年11月,請問賀陳旦,方案咧?

●作者:侯漢廷/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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