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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方面認為,法官曾德水平日辦案風格可議,又不具醫療專業,只因媒體報導他在今年5月出席凱德格蘭學校募款餐會,就向媒體放話要開庭,頗有利用媒體辦案,製造不利於陳水扁的氛圍,認為已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執行職務偏頗的情形,因此向高院聲請法官迴避。
高院另組合議庭調查,發現自該案裁定停審後,曾德水曾分別於今年4月14日、5月31日函詢高雄長庚醫院、台中監獄、台灣高鐵車站,了解陳水扁的意思表達及行動能力,以供合議庭判斷原裁定停審的原因是否已消滅,這部分屬於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的事項,因此認為陳水扁聲請迴避無理由,予以駁回。
陳水扁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聲請法官迴避須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法官確實有偏頗之虞,並非當事人主觀認為,且法官調查案件的停審原因是否已消滅,可免審判延宕、不決,屬程序正義的實踐,陳水扁僅憑主觀而為指摘,難認有理由,因此駁回抗告。
據了解,陳水扁所涉停審和尚未定讞案件,包含二次金改案、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侵占總統府機密文件案與教唆偽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