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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審議通過「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幽靈賣家充斥,讓消費者對商品有疑義時投訴無門,因此強制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此外,也必須充分揭露商品資訊,包括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添加物、製造廠商等消費資訊。以年菜為例,常有業者僅標示冰鎮花雕醉雞腿、魚翅獅子頭或花好月團圓、五子登科等形容詞彙,卻没有內容物、淨重、數量資訊,或產品委由他人製作卻未標示,讓民眾誤以為是知名廠商或名廚自己製作。
此外,部分業者自行規定網購食品「不享7天猶豫期」或「除非有瑕疵,售出後不得退換」等,均屬無效。消保處強調,消費者採用通訊交易購買食品或餐飲服務時,除非屬於消保法的合理例外商品(服務),消費者均有7日內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而解除契約的權利。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慎選安全賣家與平台訂購食品或餐飲服務,也呼籲業者,應確實履行新規範,否則可處3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