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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臺北市新增列管236處場所,其中博物館、美術館、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KTV)、金融機構及運動健身場所為新增之類別,而醫療機構部分,於第一批公告(103年1月23日)列管8處醫學中心、第二批公告列管15處區域醫院。前述第二批公告場所自公告日起即須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且應於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訂定維護管理計畫及實施第一次定期檢驗。
▲在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稽查檢測。(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環保局說明,這次秋季醫療機構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是針對臺北市公告列管之23處醫療機構全面進行標準方法檢測,結果7間醫院細菌濃度超過管制標準1500 CFU/m3:分別是臺大醫院、長庚醫院、萬芳醫院、和平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臺大兒童醫院、馬偕兒童醫院,另外,和平醫院的二氧化碳濃度也超過標準值1000 ppm(各院數據詳如附表)。
▲萬芳醫院也在此次7家醫療機構之一。(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環境中潮濕髒汙之區域有利微生物孳生,亦為細菌、真菌等微生物汙染來源之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編撰之「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教材」彙整專家學者研究,欲有效降低室內細菌及真菌濃度,場所之室內環境應徹底清潔消毒並保持乾燥,同時加強通風換氣以利排除微生物汙染,必要時亦應於空調設備中加裝紫外光、臭氧等殺菌設備。
▲和平醫院的二氧化碳濃度也超過標準。(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環保局呼籲,醫院應張貼告示宣導民眾及醫護人員應配戴口罩,除了保護自身健康、亦有利於維護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而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並確保市民於各公共場所活動時享有清新的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