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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審理過程,少女多次證稱與賴男是情侶,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的;就連少女的母親也為賴男求情,表示因進入青春期而有些叛逆的女兒與賴男交往之後,變得比較乖、比較會去學校上課,認為應是賴男從旁勸導的關係,不想對賴男提告。
桃園地院法官雖仍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賴男1年8月有期徒刑,但審酌賴男與少女是情侶關係,可能因年輕氣盛,一時意亂情迷而觸法,予以緩刑3年,但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義務勞務16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