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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澄清,上次修法,雖然新訂「勞工輪班間隔休息時間11小時」的條文,但因為現今複雜的勞動型態,有許多例外狀況難以適用,所以法條中留下「施行時間另定之」的條文,讓新法遲遲無法上路,也就是現在的勞工根本沒有保障,也沒有所謂的「現行輪班間隔現狀」。
徐國勇解釋,有部份媒體指「新制輪班間隔」會讓醫護過勞,但依照這次勞基法修正案內容,輪班制工作者即使經過協商後,採取8小時休息間隔,但因法律規定,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每天加班上限是4小時,每個月加班上限是46小時,不可能出現「常態性每天上班16小時,只休息8小時」的工作狀態,否則就違法。
徐國勇說,在新法適用下,一般非輪班制工作,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也就是一日有16小時的休息時間。即使加班,上限是4小時,一天最高工時是12小時,到隔天上班至少有12小時休息間隔。
縱使在特殊的例外狀況下,因為調班,如一天排日班以及大夜班,中間休息8小時,但因此卻可以換「隔天一整天二十四小時的全日休息」,這種狀況也不會成為常態性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