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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民法官的資格,包括年滿23歲、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就有被隨機抽選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但若曾被判有期徒刑確定,或與被告人為配偶、8等親內的血親等,資格將被剔除。在職業限制上,像是正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黨務人員或是法律專業人士如法官、律師等,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根據草案內容,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將由3名職業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判,票票等值,評議時只要有2/3的法官,即6票以上認為被告有罪,且其中至少一票是職業法官投的,那麼被告就會被判有罪,刑期則由全體法官過半數意見決定。
草案中也提到,民眾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後,有依法參與審判的權利與義務,出庭時法院也會給付日費、旅費等約3千元,但若經合法通知卻無故不出庭、拒絕陳述等情形,也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樣,都是正常上下班,不須特別隔離,但仍要遵守保密規定,若國民法官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將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表示,未來會在高雄、台北、台中舉辦公聽會,也會舉辦模擬法庭,邀請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討論、提供意見,希望明年2月能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30日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說明國民法官選任流程。(司法院提供)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傳真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