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莊春發/該建立頻道商與系統商健全交易模式了

▲凱擘放棄頻道代理,學者認為,主管機關可利用此時機,建立頻道商與系統商健全交易模式。(圖/NOWnews資料照)
▲凱擘放棄頻道代理,學者認為,主管機關可利用此時機,建立頻道商與系統商健全交易模式。(圖/NOWnews資料照)

文/莊春發

最近有線電視場最勁爆的新聞是,最大有線電視集團的凱擘放棄過去代理的7個東森頻道與6個緯來頻道,消息一出在市場上引起震撼,甚至兩家原被代理的代理商發出新聞稿,認為在年底頻道交易即將屆至的時間,搞這種飛機很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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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特定有線電視集團有其經營策略的考量,就過去兩年來,有線電視集團因為因應新廠商的進入市場,積極採行捍衛其市場利益而進行的反應,最終遭受競爭主管機關的不斷處分。此事件可能影響該集團斷然放棄頻道代理的原因之一。影響所及,MSO集團台灣寬頻有線電視,亦將採行相同之策略,放棄與佳訊代理商的策略聯盟之關係。

回顧先進國家的美國,對於頻道商與系統商頻道交易的模式是,先將無線電視臺區分為非商業無線電視臺與商業無線電視臺,規定有線電視業者必須無條件轉播當地非商業電視臺的節目訊號給訂戶,不得收取任何轉播補貼,內容也應與無線電臺之播出一致。若無線電視台為商業無線電視臺則它有選擇權,每三年可選擇適用「必載」或「再傳輸同意」。

所謂再傳輸同意,係指有線電視業者必須取得商業無線電視臺之同意,始可播送其節目訊號,亦即再傳輸同意賦予商業電視臺與有線電視業者議價之可能。此外,再傳輸同意相關規範,亦準用於開放式視訊系統業者(OVS)與直播衛星(DBS)。

德國則利用頻道與平臺上下架之規範,解決有關頻道與平臺上下架的爭議。歐盟執委會過去曾處理德國兩大頻道家族RTL與ProSiebenSAT.1兩大媒體集團合組的合資事業VG Media,集體管理有關民營廣播電視所需的著作權及鄰接權(Leistungsschutzrechte),特別是有關有線電視的再播送(Kabelweitersendung)授權的要求:歐盟執委會要求VG Media依據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法(Urheberrechtswahrnehmungsgesetz, UrhWahrnG)第6條之規定,對於請求授權的利用人,有以適當條件代理授權的義務。

VG Media目前已代理200多個數位頻道,已有超過34,000個授權交易對象,所以目前德國絕大多數數位頻道都由VG Media代理授權。在規範適用上,依據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法的規定,對於著作權所賦予的利用權、同意權或報酬請求權,為多數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之計算,以共同利用之目的而受託管理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聯邦專利商標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居住在德國或歐盟境內的著作權人請求其管理時,有義務以適當條件進行管理,並且應依據其章程所擬定的分配計畫,分配其管理之收益。

此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尚需負擔「帳目公開及審核」、「對於特定著作有無管理權之答覆」、「對於任何人依合理條件請求讓與管理利用權或同意權」、「對於報酬額度未達一致時之權利讓與」、「與集體管理團體成員簽署共同契約」以及「制訂使用費率」等義務。

既然國內大型系統業已經釋出善意,不再用代理之方式控制主要頻道,形成上下市場可能壟斷之可能,主管機關似乎可以利用此最佳時機,慎重檢討國內上下游頻道交易制度的缺失,從而重新擬定適當的交易制度,一者是採行美國的自由交易之方式,讓上下游業者各自相互談判選擇其最佳之頻道搭配。二是師法德國利用著作權法為工具,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法,並由頻道商、系統商與主管機關三方共同成立公會,並採行集中管理,分配使用的制度,使頻道使用之公平可以彰顯,不至於產生差別待遇的不公平之弊病。

●作者:莊春發/東吳大學兼任教授、有線電視研究學者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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