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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之後金管會持續追查又發現,龍峰國際還用加拿大籍人頭戶透過香港證券商加碼大同股票,與龍峰國際持股一度高達 18.5%,且未申報,目前該人頭帳戶對大同持股還有 8.78%。
顧立雄說,龍峰國際委託外資買進大同股票,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此,開罰龍峰國際 60 萬元,並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同時,龍峰國際對大同持股已達 10%,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2有關大股東自取得身分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持股的限制,並未依證交法第 25 條及第 43 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對龍峰國際處罰鍰新台幣 522 萬元,合計這次開罰龍峰國際 582 萬元,要求6個月內出清大同持股。
至於陸資是否接受金管會的裁罰?金管會表示,龍峰國際已繳交了之前罰金 60 萬元,金管會也有行政指導的動作,以確保對該陸資的 582 萬元罰鍰可以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