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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通過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刪除「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的規定。
至於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是否納入《公投法》、兩岸間政治協議是否應先交付公投,全國性公投項目、提案、成案、通過門檻下修、賦予行政院發動公投的權利等,因朝野協商缺乏共識,將留待下周二院會處理。
記者邱明玉 /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