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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慈庸表示,依照現行建築法的規定,在要求屋主限期改善不成,執行強制拆除的經費,都由地方政府代為支付,長久以來已成為各地方政府的沉重負擔,甚至每年編列的違建拆除預算,還會遭地方民代減列或刪除,完全無法遏阻屋主擅自改建或使用建築物的問題。
洪慈庸認為,違建屬違規使用,屋主已是既得利益者,公部門依法執行拆除,卻要由全體納稅人買單,對選擇遵守法令的民眾並不公平,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拆除費用應於事後向屋主討回。
另外,洪慈庸也指出,雖然現行建築法對屋主違規使用情形訂有罰則,但卻是依「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來計算,然建築物造價評估困難,地方礙於人力物力,實務上幾乎不可行,最後都使法令形同具文,根本罰不到。因此在這次的修正案中,將明確訂出罰鍰上下限,未來可據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