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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說,因此,在公投連署成案部分用1.5%作為門檻,讓公民更方便的行使公民的權利。另一方面,1.5%也有一定的設限,至少有28萬的連署人數,相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對於時代力量要求領土變更和兩岸政治協商,納入公投法中,劉櫂豪指出,公投法本身是一部程序法,它是規定公投進行相關的程序事項,至於人民所主張的公投所有事項,應該遵照個別法律去做規訂。
劉櫂豪說,在野黨所提的變更領土、制訂新憲法、或是修憲的複決案等等,在憲法裡面有相關規定,民進黨認為應該回歸憲法裡的權利,公投法單純作為公投程序事項的規定,才不會跟憲法有混淆的狀態。
至於不在籍投票部分,劉櫂豪表示,這是民進黨一向的政治主張,民進黨團將提出修正動議,新增第24條之1:「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為之,其實行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劉櫂豪指出,不在籍投票牽涉非常廣的程序,還有全國一致性的問題,尤其跟總統、立委 地方選舉一併舉行時,牽涉層面甚廣,民進黨同意公投可以進行不在籍投票,但相關施行辦法應該以其他法律來制訂,像是制訂選罷法的專章,或是另訂一部法律,規範全國投票時,如何施行不在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