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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說,這事有3個關鍵,第一、辜仲諒已不是中信金員工,表面上已離職,很難想像會有金控為一個離職員工墊付這麼多的保釋金;第二、根據當時檢調發布的新聞稿,認定辜仲諒所涉案件已有損害公司利益;第三、當時中信金「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並沒有相關保釋金的規定,當時董事會仍決議先幫辜仲諒墊付保釋金,雖然當時董事會有請經理部門確認當事人的清白才墊付,但金管會事後要求總經理吳一揆陳述,他僅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沒做進一步查證。
不僅如此,當時中信金的董事會決議只透過行政管理部門提案,而不是法遵部門,法遵長也沒出席董事會,相關法務人員也沒跟董事會說沒有保釋金相關規定。
顧立雄更直指,中信金面對已離職員工又是大股東,而且「有一個影子董事的味道」,在沒董事及經理部門職務,卻可深刻影響公司治理,大股東已透過實質影響公司治理。
至於中信金是不是「公私不分」?顧立雄說,「對」,但金管會是不是拿中信金來「殺雞儆猴」?顧立雄強調,他不會用這4個字, 所謂「公司治理」有3道防線,即內控、法令遵循及內稽,尤其銀行是以少數資本去掌握大量資金,拿大眾的錢,所以更須重視公司治理,才不會產生系統性風險,而金管會就是要「避免家族化銀行透過家族,去影響應有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