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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則指出,臉書 2014 年在英國只繳稅 4327 英鎊,但當年光發給員工的分紅就有 3500 萬英鎊,讓大家注意臉書在全球的避稅策略,而且在英國政府及社會強大壓力下,臉書開始宣布改革,在英國銷售廣告都會在境內申報營所稅,結果到 2016 年當年,臉書營收 5800 萬英鎊,繳了 500 萬英鎊的稅,比 2014 年已有大幅成長。
黃國昌說,臉書使用的策略就是把所有販售廣告的營收,全都進到臉書愛爾蘭公司,因稅率較低,把收的授權費當費用沖銷掉所得,還扣掉付給臉書開在開曼群島的另一家紙上公司,臉書愛爾蘭全球廣告營收中心取得這麼大的收益,仍與所繳的稅不成比例。
不過,臉書在這個月初宣布,以後不再用愛爾蘭當避稅管道,當地營收會在當地申報營所稅,但適用的 27 國中不包括台灣,黃國昌表示,據他掌握的資訊,臉書光在台廣告營收就上百億元,但在台繳稅不成比例,財政部有何具體作為及措施?
許虞哲說,這要兩部分來說,臉書在 B2B (銷售對象為企業)方面有繳營業稅,營所稅也有繳了, B2C (銷售對象為個人)部分,今年開始也要繳營業稅,今年的營所稅明年也要申報繳納,財政部會再加強查核。
黃國昌進一步提出質疑,目前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臉書這類在台無分支機構或代理人的跨境電商,可以營業收入的 15% 計算所得、繳納營所稅即可,對照臉書去年全球利潤率 45%,落差極大,對境內廠商也不公平。
許虞哲回應,B2B 部分確實是以利潤率 15% 來課徵,當時是為稽徵簡便,才會統一訂定跨外電商利潤率為 15%,後續會就臉書個案檢討是否調整。至於 B2C 部分,台灣今年才建立營業稅課徵法源,臉書也已完成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年底前會針對這些廠商明年申報營所稅訂一個準則。